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穗埔组通〔2024〕6号),加快推动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我局起草了《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26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到电子邮箱hpfgj@gdd.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黄埔区发展改革局,地址: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E317室;邮编:510000。
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本人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6日
附件
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
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
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穗埔组通〔2024〕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营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本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以及在前述企业工作的个人。
第二章 壮大产业紧缺骨干人才队伍
第三条 加快产业紧缺骨干人才队伍建设,对新能源(含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领域的优质企业给予紧缺骨干人才奖励名额,按照个人年度工资薪金分档奖励,每人最高20万元。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新能源(含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领域紧缺骨干人才奖励的组织和实施,每年申报一次。
第五条 对年度工资薪金在30万元以上的紧缺骨干人才,每人奖励3万元;年度工资薪金在50万元以上的,每人奖励6万元;年度工资薪金在85万元以上的,每人奖励11万元;年度工资薪金在120万元以上的,每人奖励17万元;年度工资薪金在150万元以上的,每人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申请紧缺骨干人才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新能源企业认定,认定工作实行随时申报、定期集中审核。
(二)新能源整车制造企业须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生产准入资质。
(三)紧缺骨干人才名单由通过认定的企业自主推荐并统一申报,企业应当在符合条件的人员范围内推荐。同一企业在单个奖励年度内仅可申报一次紧缺骨干人才名单。
(四)企业紧缺骨干人才推荐名额如下:
1.对当年产值/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氢能除外)、新能源整车制造企业,分别给予2个、4个、6个奖励名额。
2.对当年产值/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氢能企业,分别给予2个、4个、6个奖励名额。
注:产值/营收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第七条 紧缺骨干人才应当在本区工作1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个人年度工资薪金在30万元以上。已入选区高层次人才或已申领《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23〕2号)企业人才奖的个人不得重复申领。
第八条 相关奖励标准及说明如下:
(一)享受奖励的个人在申领该奖励时应在本区正常工作。
(二)年度工资薪金是指申请该奖励的年度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不含股权转让、股权分红、成果转让等收入以及各级财政资金给予的资助、奖励等)。同一扶持对象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三)该奖励涉及的产值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产值计算方式:当年生产的成品实物量×当年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不含应交增值税)+当年对外加工费收入(不含应交增值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价值)。
1.对外加工费收入:如企业未承接对外加工业务,此项可记为0。
2.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此项可记为0。
(四)该奖励资金划入企业账户,企业按偶然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再按照申报名单划入企业人才个人账户。
(五)企业发放紧缺骨干人才奖励后需报送签收表至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奖励兑现申请材料以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公开发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补贴的企业,按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按时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本区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范畴。享受本实施细则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区发展改革部门将对申请结果进行公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区发展改革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扶持资金,视情况对申请单位依法予以公示并通报全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奖励或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货币均为人民币,“以上”、“不超过”“不少于”“最多”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安排,纳入区发展改革部门年度预算,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按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7日,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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