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等政策文件,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22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强化绩效考核,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创新发展培育两个方向资助项目的扶持计划,是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和对申报单位实行审查与核准工作的依据。
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的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的具体支持对象如下:
(一)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三)服务机构,是指为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社会化服务的各类社会机构。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采用以下支持方式:
(一)事后资助。对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产业紧缺人才项目依标准给予资助。
(二)奖励。对获得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改制上市培育企业、首次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获得“创客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依标准给予奖励。
(三)补贴。对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企业为获得银行贷款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担保费,以及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依标准给予补贴。被认定为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且年度考核为优秀以及省级和国家级示范基地通过认定即视为完成一定工作量。
(四)对国家和广东省上级部门相关扶持资金给予配套支持等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五条 本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职责明确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承担本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依本操作规程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项目查重、公示及处理申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提示、警示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根据具体项目要求配合完成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工作;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保证工作质量前提下,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受理、审核等过程中的事务性与辅助性工作,并强化对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培训和督促检查。明确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扶持对象、标准及费用范围
第八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以下资助、补贴和奖励项目:
(一)产业紧缺人才项目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如下:
1.资助对象:服务机构承办的,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能力和素质的培训项目,分为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和企业家培育工程两类项目。
2.资助标准:对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按培训的企业人数及天数对项目承办机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300元,同一培训班次每家企业获资助的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经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可放宽至5人。名额可放宽的企业群体,以每年培训计划项目申报通知为准);对企业家培育工程项目,按培训的企业人数对项目承办机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一班次每人最高2万元,原则上同一年度每个企业学员只资助一次。
3.资助的费用范围:每一培训项目(班次)实际发生的专家讲师费(含授课费、交通食宿)、教材费、印刷费、宣传费、组织管理费、培训场地租金费用等。
(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补贴项目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如下:
1.补贴对象:服务机构建设的主要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且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示范基地。
2.补贴标准:对获得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且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在有效期内按考核年度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年度考核为合格、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对获得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本操作规程实施前已获得一次性市级示范基地认定奖励的除外)。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在省级或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补贴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
3.不予重复补贴的情形:申报单位以国家级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义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补贴。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如下:
1.奖励对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综合信息、技术支撑(含技术创新、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创业创新、人才培训、融资(含上市辅导)、合作交流、数字化转型等普惠型优质公共服务的项目。
2.奖励标准:根据申报单位具备的专业实力、成长性、公益性、示范性、服务覆盖面、协同服务以及服务成效等评价指标情况,经专家评审,按得分60-80分(含下限,下同)、80-90分、90分以上分设三个等级,对每个等级的平台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项目包括以下奖励和补贴项目:
(一)改制辅导上市奖励项目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如下:
1.奖励对象:民营或中小企业实施的,拟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或已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以及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首次迁入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的项目。
2.奖励标准: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完成上市辅导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市的,或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兼并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3.不予重复资助的情形:以改制辅导上市名义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重复给予“新三板”挂牌等资助。已获得“新三板”挂牌或进入创新层奖励的企业,如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改制辅导资助的企业,需核减已领取的“新三板”挂牌及创新层资助。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给予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奖励。
4.集成电路企业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9〕4号)执行;软件企业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按《深圳市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2〕5号)执行。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项目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费用范围如下:
1.补贴对象:小型微型企业为获得银行贷款,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且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的项目。
2.补贴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所获得的单笔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在500万-1000万元(含)区间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担保费补贴额最高30万元。
3.补贴的费用范围:与同笔银行贷款相对应实际发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
(三)专精特新企业奖励项目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如下:
1.奖励对象:引导中小企业坚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项目。
2.奖励标准:给予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给予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企业最高10万元奖励。
(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如下:
1.奖励对象:首次新增为规模以上且次年实现产值或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小微工业企业。
2.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
(五)“创客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项目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如下:
1.奖励对象:深圳市中小企业参加“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荣获“企业组”一、二、三等奖的项目。
2.奖励标准: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项目类别、标准及费用范围等,以有关文件为准。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申报单位应当同时符合各项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
(二)守法经营,管理规范,无国家、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可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重复申报项目;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类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一)产业紧缺人才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培训项目已列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或企业家培育工程计划;
2.申报单位严格按照培训项目计划下达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实施完成培训项目。
(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补贴项目专项条件如下(满足任一条件即可):
1.获得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
2.获得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为优秀。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为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综合信息、技术支撑(含技术创新、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创业创新、人才培训、融资(含上市辅导)、合作交流、数字化转型等公共服务;
3.上年度线下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200家以上(培训类平台服务上述类型企业人数不少于500人次),企业用户抽查满意度90%以上;
4.上年度服务收入不低于600万元(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服务收入条件可放宽为300万元);
5.已制定包括指定服务专员、快速响应诉求、缩短承诺办理时间等在内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企业的服务保障规章制度;
6.有组织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商会)、市场专业服务机构等优质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集聚服务机构10家以上或拥有外部专家20名以上。
第十四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各类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一)改制辅导上市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属于本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的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且满足本项第2、3、4目中任一条件;
2.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辅导,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3.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已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已依法迁入深圳市,或我市民营或中小企业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兼并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市。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下同)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迁入深圳市满一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境内交易所上市的民营或中小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企业可在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符合国家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2.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单笔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银行贷款,且实际发生该笔银行贷款的担保费用。
(三)专精特新企业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或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2.申报单位获得资助时仍在我市登记注册。
(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首次新增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
2.申报单位纳统次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且仍在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内(以市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五)“创客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符合国家有关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2.已参加本年度“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并在“企业组”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3.申报单位获得奖励时仍在我市登记注册。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一)产业紧缺人才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1.产业紧缺人才项目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培训项目年度计划通知复印件;
5.产业紧缺人才项目相关材料,包括参加培训企业学员情况表(含姓名、企业名称等内容)复印件、参训学员签到表复印件、参加培训学员报名费收据复印件、学员满意度调查问卷(5份以上)、培训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带有培训背板(或横幅)的培训现场照片(2-3张)、举办培训班的通知、主要培训教材(封面、内容3-5页)、培训项目实施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等)。
(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奖励项目实行“免申即享”申报方式,无需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申请书纸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申报单位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申报单位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文件复印件;
5.申报单位服务资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资质、体系认证、政府荣誉、财政资助、社会组织评级;
6.申报单位服务条件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设施、服务人员数量及素质、服务资源集聚能力;
7.申报单位上年度发展和服务项目及实施情况报告;
8.上年度申报单位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相关服务项目佐证材料复印件,以及提供相关优质服务的制度性文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一)改制辅导上市奖励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1.改制辅导上市奖励项目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缴纳社保职工人数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含子公司、分公司);
5.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企业应提供深圳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工作完成函复印件;
6.已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应提供境外证券交易所办理IPO上市手续的公函复印件;
7.新三板挂牌企业应提供全国股转系统同意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
8.进入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应提供新三板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复印件、上年度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需标注序号)复印件;
9.注册地从外地迁入深圳的上市企业应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同意企业迁入的有关材料和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公告;
10.被深圳企业重组兼并且将注册地迁入深圳的上市企业应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同意企业迁入的有关材料、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公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文件和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复印件。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1.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项目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缴纳社保职工人数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含子公司、分公司);
5.申报单位银行借款不高于1000万元的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
6.申报单位与该笔银行贷款合同相对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银行回单复印件
(三)专精特新企业奖励项目实行“免申即享”申报方式,无需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实行“免申即享”申报方式,无需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五)“创客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项目实行“免申即享”申报方式,无需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本章所列申报材料,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第六章 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环节。
第十九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统一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及其费用范围、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期限、受理的时间、审核的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书和提交相关审核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并作出形式预审意见;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通过形式预审后,申报单位应在线打印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办事受理窗口。纸质审核材料齐全的,受理窗口应当予以受理;纸质审核材料不齐的,受理窗口应一次性告知补齐以及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第二十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对资助项目满足申报条件要求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二)专项审计。对于需专项审计的资助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资助的费用范围等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专家评审。对于需经专家评审的资助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实施评审,并出具专家组评审报告。
(四)征求意见。对于通过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就申报单位及其资助项目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存在重复申请等事项,征求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五)制定资助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标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专项审计报告审定的实际费用情况或专家评审报告评定的情况,拟定当年度项目资助计划。资助计划应当包含申报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
(六)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定的当年度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包括申报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资助计划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采取包括重启相关审核程序在内的各种方式,对存在异议问题的资助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核实,作出复审与调查核实的终审意见,并反馈给提出异议以及被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七)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的,可以撤销资助项目并终止资助资金拨付:
(一)申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申报单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专项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的;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需要终止资金拨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申报时,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存在可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同一事项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本扶持计划及其相关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相关产业政策及其资助项目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资助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专项审计、专家评审及相关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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