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0 浏览量: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黄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

2024年4月9日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的就业创业资助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我区为推动就业和创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就业补助资金。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全区统一使用范围、统一申领程序、统一审批监督,落实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编制就业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上报本区就业补助资金需求,认真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在年度终了后,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就业补助资金决算和说明。

  (二)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三)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工作。对各项补贴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协助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七 街(镇)职责:

  (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按规定配合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对象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基层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1)户籍地为黄埔区;

  (2)毕业于在本区注册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

  (3)与本区签订共建合作协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依托其在本区注册办学的研究院培养的毕业生。

  2.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择优选派到本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进行就业见习。

  3.按规定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


  (四)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每月同时在岗人数不超过60名,优先从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中选派。


  第九条 技工学校学生资助

  (一)补贴条件:

  1.黄埔区户籍学生或本区对口帮扶地区户籍的贫困学生。

  2.入读在本区注册办学的技工学校。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黄埔区户籍非贫困生每人每学年给予最高2500元的学费资助;黄埔区户籍或本区对口帮扶地区户籍的贫困生(孤儿、低保户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子女等)每人每学年给予最高9800元资助(其中生活补助3500元,学费、杂费等总计不超过6300元)。


  (四)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5学年。

  学费资助的具体金额以实际支出发票核定。


  第十条 专场招聘会补助

  根据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要求开展专场招聘会。补助街(镇)每场不超过5000元,原则上每个街(镇)每年补助不超过2场。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全额核拨工资的人员不可享受区就业补助资金各项补贴。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部门不得将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受理和审核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补贴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业务流程,认真做好各项补贴的审批审核工作,强化责任,防止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 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相关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受理、审核、使用、管理、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补贴经办机构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申请资料作进一步核查或取证时,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人应主动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补充资料。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资料的,取消本次申领资格。


  (三)不符合规定条件享受有关补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申请人于1个月内将相应款项退回指定账户。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退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回。


  (四)申请人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申请人银行账户异常造成补助资金无法划拨的,自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告知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相关资料,向受理单位提出补拨申请,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补贴。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申领就业补助资金补贴项目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使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办法中涉及的部分名词释义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

  (二)毕业2年内:指从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之日起计24个月。


  第二十条 港澳台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及区内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黄埔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穗埔人社规字〔2021〕2号)生效期间正在享受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岗位补贴的,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补贴期限结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州市黄埔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穗埔人社规字〔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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