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23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升我市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支撑体系,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和《工业设计赋能广东行动方案(2022-2025年)》(粤制造强省〔2022〕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培育、认定的东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以用户为中心、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将策略性解决问题的过程应用于产品、系统、服务及体验的设计创新活动,通过科技、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整合优化,旨在提升产品价值、创造品牌效应、增强企业和产业竞争力,进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创造美好生活。
本办法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工业设计(创意设计)集聚区。
第四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即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企业,申请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主营业务符合我市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设计费用年均投入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拥有设计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设计团队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业设计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不少于5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需满足以下两项要求之一:1. 近两年组织、主持或参加制定设计标准,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6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20项以上;2. 近两年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奖项3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8项以上。
(八)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符合我市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企业设计团队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业设计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不少于50%。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市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4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六)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需满足以下两项要求之一:1. 近两年组织、主持或参加制定设计标准,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6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20项以上;2. 近两年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奖项3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8项以上。
(七)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工业设计(创意设计)集聚区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设立的管理机构。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为地区经济和相关产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
(三)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应用设计服务产业程度较高,在全市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集聚区除常规园区服务外,能开展产业化对接、入驻企业设计成果孵化与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内容,初步构建公共服务体系。
(四)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五)已建成并投入运营1年以上,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运营团队以及入驻企业的设计人员总数量不少于30人。
(六)集聚区设计创新及成果转化能力强,集聚区企业积极参与设计标准制定,多次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知名设计奖。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1. 近两年组织、主持或参加制定设计标准,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15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30项以上;2. 近两年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奖项8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15项以上。入驻企业设计服务年总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七)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企业答辩与现场考察(如需)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客观评分(权重50%,从设计投入、设计团队、设计成果等方面给予评分)和主观评价(权重50%,专家从设计思维、战略规划、重视程度、设计能力等方面予以评价)
第十一条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的认定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材料;
(二)近两年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或近1年集聚区运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报告(含上年度企业研发支出和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相关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工业设计中心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等);
(四)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及产业应用、设计项目清单、获奖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向所在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推荐。各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从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含现场考察评估),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的,以通告形式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三条对于已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东莞市企业,直接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作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对象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只推荐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情况调查的;
(二)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三)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四)伪造资料、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符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
第十六条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2个月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原推荐单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通过工业设计类赛事、展览、培训、交流合作等方式,支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九条对于同时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同时执行上级部门及本办法对工业设计中心的动态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YHXXHJ-2024-086。
附件:东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指标
附件:东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指标
表1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表2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工业设计企业)
表3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工业设计/创意设计集聚区)
注:1. 知名设计奖:含红点奖、iF奖、IDEA奖、G-Mark奖或由专家认定与之相当的设计奖,主办方为地级以上城市政府、机构组织的奖项等。2. 制定设计标准:企业组织、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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