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关于调整2019年度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8 浏览量: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处于有效期内的高企。

二、申报百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领域突出,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产业领域的新兴科技的研发和应用。

(二)创新能力突出,核心技术具有国内首创性、紧缺性或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近两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比例不低于5%,建有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研发机构,拥有与核心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PCT国际专利申请等有效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3件。

(三)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模式清晰,商业模式成熟,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主导产品(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净利率不低于10%或毛利率不低于20%,近两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的3倍(以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2018年全市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为6.4%,即近两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9.2%)。

(四)资本运营突出,近三年获得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或者参与了投资或并购国内外高新技术公司(项目),或者有明确的上市计划,或者企业现金流充足,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受本条(二)、(三)、(四)条件限制:1、企业提交了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且进入上市委员会审核环节或企业被纳入市有关部门的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库;2、企业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机构;3、企业作为主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国家科技项目立项;4、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可加计扣除额大于5亿元。

(六)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且与具有保荐资质的券商、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中一家或以上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在广东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手续的,可适当降低申报条件。

三、申报瞪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净利率不低于10%或毛利率不低于20%,近两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的3倍(以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2018年全市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为6.4%,即近两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9.2%),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三年的上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50%。

(三)近两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比例不低于5%,拥有与核心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PCT国际专利申请等有效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1件。

四、申报百强企业、瞪羚企业的高企不属于《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规定的不予资助范围。


申报时间


(一)网上申报截止时间:11月22日(星期五)下午17:00;

(二)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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