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19-11-12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在落实珠海市支持实体经济系列政策措施基础上,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独角兽企业扶持培育力度,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
对于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符合新型产业用地或孵化器用地政策标准的,可享受新型产业用地或孵化器用地政策。

二、支持工业厂房扩容提质
对2018年12月以来在工业红线内的工业用地(M0除外)进行“工改工”厂房扩容改建,改建后整体建筑容积率达到1.5以上,新增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项目竣工验收后,落户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命健康、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项目的,对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建筑面积的奖励标准提高到200元/平方米,不超过项目改造实际发生费用,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盘活闲置厂房促进工业投资,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单体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连续闲置3个月以上的厂房,实施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优先发展类和鼓励发展类分别给予最高10元/平方米和8元/平方米的月租金补贴,同一企业最多可连续申请3年,租金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入选“世界500强”企业给予奖补
对总部设在我市,首次入选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的珠海市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四、提高对“小升规”企业奖补力度
对2019年-2020期间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和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首年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扶持资金的不重复支持。升规后第二年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含2018年新升规企业),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0%—15%(含15%)的,奖励10万元;增长15%以上的,奖励20万元。升规后第三年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0%—15%(含15%)的(含2018年新升规企业),奖励10万元;增长15%以上的,奖励20万元,增长奖励可同时享受省、市两级政策。

五、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贷款的贴息支持
对列入年度工业企业培育“十百千计划”中“百亿级龙头企业(含培育)清单”和“十亿级骨干企业(含培育)清单”的企业以及新引进龙头企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动工后,固定资产已完成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的,按照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且不高于实际融资成本支出,给予贴息支持,其中投资额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支持年限分别为1年、2年、3年。列入“百亿级龙头企业(含培育)清单”的企业,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十亿级骨干企业(含培育)清单”的企业以及新引进龙头企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六、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
对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最高补贴至项目新设备购置额的20%,单个项目市级资金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在资源池选择服务机构“把脉问诊”,并实施了智能化技术改造,最高补贴至项目新设备购置额的25%,单个项目市级资金补助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鼓励市级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省技术改造项目。

七、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
鼓励企业实施以智能化为核心的技术改造项目,对获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广东省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珠海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承担单位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单个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获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可同时申报技术改造设备奖补。

八、扩大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和扶持范围
2019年,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规模增加到3亿元,此后逐步提高到10亿元,对合作银行(机构)为我市符合条件的工业以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支小再贷款、首笔(次)贷款、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和担保贷款等形成的不良贷款给予风险补偿,按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50%补偿,同一企业在同一银行贷款年度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通过“四位一体”融资平台获得合作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贴息政策扶持范围扩大到全市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不超过当期基准利率利息的50%,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提高对担保融资的支持力度
对在本市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按实际发生的担保额给予不超过2%的补助,单户最高补助500万元。
本政策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所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政策对现行已出台政策执行范围和标准作出调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未尽事项,由各相关责任部门出台实施细则予以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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