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13 浏览量: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高端产业聚集高地,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创新科技企业,催生一批具备高成长、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结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具体申报及认定事宜,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申报指南。

  第三条 【瞪羚企业认定标准】瞪羚企业、瞪羚培育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一)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商业模式或主要产品得到市场认可,进入爆发增长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基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且截止年正增长;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5年,成立5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且截止年营业收入正增长;

  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10年,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且截止年营业收入正增长。

  (二)本办法所称瞪羚培育企业是指未来有潜力发展成为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基期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近三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且截止年正增长;

  2.企业截止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50%以上;

  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5年,且A轮(含)前累计获得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投资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 【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每年认定一次。企业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等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独角兽企业入选标准: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估值10亿美元(或人民币60亿元)以上,且尚未上市。

  (二)潜在独角兽企业入选标准: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估值1亿美元(或人民币6亿元)以上,且尚未上市。

  第五条 【企业认定扶持】鼓励高成长企业成长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

  (一)本办法施行后,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扶持;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20万元扶持;连续三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30万元扶持。首次认定为瞪羚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扶持。对认定当年企业创新积分位列所在阶段(类型)前20名的瞪羚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额外扶持5万元。

  (二)本办法施行后,获得区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500万元、200万元;对于政策有效期内已获得200万元扶持的潜在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后,可申请300万元补差。本办法施行后,入选“中国独角兽”“中国潜在独角兽”的广州市外企业整体搬迁至本区,并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总部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只可享受本条款一项扶持。

  第六条 【研发创新支持】鼓励高成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推荐高成长企业申报上级各类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项目。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按照企业获得认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额外扶持,其中独角兽企业最高10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股权投资扶持】加强对高成长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在认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按所获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其中独角兽企业最高20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场地补贴支持】优化创新创业氛围,加速高成长企业集聚,构建新经济应用场景。建设独角兽总部大厦,重点引进和培育独角兽企业总部,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进驻独角兽总部大厦的,对其认定当年办公场地租金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重点项目支持】对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行业影响力高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强化高成长企业定向招商,在全球范围内筛选引进潜力科技项目,积极遴选和引进一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高技术领域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入库,形成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梯队。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为高成长企业提供“瞪羚荟”“独角兽高峰论坛”等服务,全力打造黄埔高成长企业服务品牌。

  第十条 【附则】本办法由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采取通报、停发或追回奖补资金、纳入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且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奖补资金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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