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荔湾区研发机构建设,推进重点产业产学研协同创新,更好地实现科技与产业融合,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扶持研发机构及研发平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荔府规〔2019〕2号)文件,现开展2022年广州市荔湾区研发机构政策申报工作,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上一年度被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的企事业单位;
(二)已符合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三)具备区新型研发机构部分认定条件,与国内“985工程”或“211工程”知名高校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在荔湾区辖内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有意愿进一步建设培育成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
(一)研发机构奖励
1.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
(2)或上一年度被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
(3)申报单位必须是在荔湾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扶持标准
(1)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2)按上一年度获省、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补助额之和的50%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进行配套奖励。
(3)对上一年度被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事业单位年度获研发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3.申报材料要求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2022年广州市荔湾区研发机构奖励经费申报书(附件1);
(2)2020、2021年度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被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已获得本项区级奖励的不重复享受)的证书或牌匾、文件通知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报单位2020、2021年度获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已获得本项区级奖励的不重复享受)专项补助资金财务到账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报单位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申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广州开户)复印件。
(二)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与补助
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2020年12月31日(含)以前在荔湾区已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如下:
(1)在荔湾区辖内登记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荔湾区,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性质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由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共建。
(2)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25%;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5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5%以上,拥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应占在职员工总人数的4%以上。
(4)拥有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发明专利申请5件或软件著作权20件以上。
(5)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包括:
①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②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③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6)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发展战略清晰,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等。能切实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通过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和产业发展;近两年的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业绩突出。
对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范围。
区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原则。
2.扶持标准
对被认定为区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3.申报材料要求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七份。
(1)2022年广州市荔湾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书(附件2);
(2)荔湾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能说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以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学技术奖励证书、专利证书等);
(6)实施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和服务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7)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在职研发人员和在职员工清单、高层次人才清单;
(8)近两年工作报告及管理制度;
(9)申报单位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申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广州开户)复印件。
(三)新型研发机构培育
1.申报条件
申报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义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等独立法人组织或机构。申报单位有意愿培育成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2)在荔湾区注册和运营。注册地在荔湾区,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荔湾区,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要求该研发机构在本申报通知印发前已完成工商注册,且该研发机构的发起企业或事业单位已在荔湾区注册运营2年以上。
(3)与国内“211工程”或“985工程”知名高校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联合组建该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应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合作协议,高校、科研院所可指定其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或独立法人研究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4)符合广州市和荔湾区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业务发展方向明确,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究主攻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
(5)未获得过省或市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助。
(6)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5%。
(7)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8)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9)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10)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11)不受理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报。
2.扶持标准
对引入国内“211工程”或“985工程”知名高校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在荔湾区辖内建设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的,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以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按分期拨付形式以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资金的50%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财政经费支持。
对国内“211工程”或“985工程”知名高校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在荔湾区“白鹅潭商务区”“海龙围科创区”内建设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以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按分期拨付形式以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资金的100%给予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政经费支持。
3.经费管理方式
在新型研发机构培育项目被批准立项且签订任务合同书后,即拨付首批资金50万元。在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期内,按照签订的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分期无偿拨付建设补助资金。根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目标完成的阶段考核情况,分3批拨付阶段补助资金。培育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一阶段建设目标是:第一年建设完善办公和科研场所,购置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50万元;引进或培养拥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2名以上,在职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25%;申报市以上科研项目,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累计投入资金不低于900万元。
第二阶段建设目标是:第二年在职员工总人数20人以上,其中在职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25%,拥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占在职员工总人数的4%以上;年度成功立项市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拥有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发明专利申请5件或软件著作权20件以上;通过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不重复享受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奖励)。自项目立项后累计投入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
第三阶段建设目标是:第三年认定通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以当年广东省科技厅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不重复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通过的区部分奖励)。自项目立项后累计投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完成第三阶段建设目标后进行项目验收。
4.申报材料要求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七份。
(1)广州市荔湾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新型研发机构培育专项);
(2)广州市荔湾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新型研发机构培育专项项目实施方案提纲如下:
①立项依据
l 项目研究目的和意义
l 前期研究工作基础
②研究内容和目标
l 项目主要内容及关键技术
l 主要创新点
l 主要完成指标
③研究方法及实施计划
④计划工作进度
⑤研究项目组人员安排。
⑥项目经费预算
(3)申报单位的成立章程、研发机构各发起单位的合作协议;
(4)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制度);
(5)在职研发人员情况,以及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情况;
(6)研发机构的研发团队成员近三年立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项目清单及立项证明材料(包括立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合同金额和项目批准单位情况、项目立项文件或任务合同书等);
(7)研发机构的研发团队成员近三年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已结课题、获得的科学技术奖励、发表的论文)(选报);
(8)研发机构的研发团队成员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选报);
(9)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10)申报单位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1)申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广州开户)复印件。
(一)提供的复印件确保清晰、可辨,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签名证实与原件一致,在报送纸质材料时请提供原件核对。
(二)按照本指南关于申报材料所列要求,经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推荐盖章后,向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纸质版、电子版(盖章扫描的PDF 版)材料。纸质版材料不退还;电子版材料发送到电子邮箱gzlwkj@126.com,邮件标题统一格式:申报单位名称+申报项目名称。
(三)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培育专项的,需通过“广州市荔湾区科技业务网上填报系统”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并导入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附件。
(四)纸质版材料使用A4纸张,按照“材料目录-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标明页码并与目录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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