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2 浏览量:

穗埔商务规字〔2022〕4号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2022年7月5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穗埔府规〔2022〕4号,以下简称本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措施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

  第三条 申请本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

  第四条 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措施扶持范畴。区内已有存量企业变更名称后不作为新设立企业申请扶持,但其作为存量企业申请扶持的资格不受影响。

第二章 经营贡献奖

  第五条 批发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最高50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3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二)当年营业收入在3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

  (三)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

  (四)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

  批发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最高50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3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5%以上的;

  (二)当年营业收入在3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三)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

  (四)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

  批发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最高50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3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

  (二)当年营业收入在3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5%以上的;

  (三)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四)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

  零售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扶持,最高50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

  (二)当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5%;

  (三)当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四)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

  (五)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六)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

  零售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扶持,最高50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二)当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5%;

  (三)当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

  (四)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五)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

  (六)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5%。

  零售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8‰给予扶持,最高50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

  (二)当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5%;

  (三)当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四)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

  (五)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5%;

  (六)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

  第六条 相关说明如下:

  对年度新增企业,同比增速按照其年度新增当年营业收入与前一年营业收入计算。

  对新注册企业及新迁入企业且实现统计月度新增,月度新增当年营业收入符合第五条营业收入指标的,其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满足第五条关于最高同比增速的要求。上一年10月1日后成立,本年在本区达到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均属于月度新增企业,本年为月度新增当年。

  第七条 单个扶持年度内,一家企业仅对照第五条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次经营贡献奖。

第三章 成长壮大奖

  第八条 批发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给予适当奖励,最高扶持金额为50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4‰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60%;

  (二)当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4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65%;

  (三)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3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70%;

  (四)当年营业收入在3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5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0%;

  (五)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6‰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5%;

  (六)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零售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给予奖适当励,最高扶持金额为50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1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

  (二)当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至3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1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

  (三)当年营业收入在3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26‰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75%;

  (四)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3‰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5%;

  (五)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33‰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95%;

  (六)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3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第九条 相关说明如下:

  对年度新增企业,同比增速按照其年度新增当年营业收入与前一年营业收入计算。

  对新注册企业及新迁入企业且实现统计月度新增,月度新增当年营业收入符合第八条营业收入指标的,其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满足第八条关于同比增速的要求。上一年10月1日后成立,本年在本区达到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均属于月度新增企业,本年为月度新增当年。

  第十条 单个扶持年度内,一家企业仅对照第八条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次成长壮大奖。

第四章 企业人才奖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措施第三条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措施第五条企业人才奖励,相关奖励标准和说明如下:

  (一)企业人才名单和排名由企业自主决定并统一申报,申请奖励的人才应当是本企业在职人员并在本区纳税。

  (二)奖励金额为当年本企业对人才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上述两项所得均需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实际)的100%。

  (三)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企业人才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四)本条奖励涉及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人应纳税额(实际)按《全区个人涉税事项兑现工作指引》计算。奖励金额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划入企业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现货交易供应链平台奖

  第十二条 平台当年营业收入2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以上的,对平台内已纳统且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第十三条 现货交易供应链平台是指根据《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21〕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或国家相关部门同意保留的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类交易平台,并在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

  第十四条 计入平台营业收入的平台入驻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一章第二条有关要求。

  (二)企业在平台交易,主营业务类别符合平台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交易品种和经营范围符合《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21〕7号)规定。

  第十五条 平台营业收入和同比增速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平台当年营业收入是指平台入驻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总和。平台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按照平台入驻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和与该批企业前一年营业收入总和计算。

  对我区新设立的现货交易供应链平台,且当年营业收入符合第十二条营业收入指标的,其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满足第十二条关于同比增速的要求。

  第十六条 相关说明如下:

  (一)平台运营企业按照《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21〕7号)等文件规定,对平台入驻企业进行管理。

  (二)平台当年入驻企业及扶持企业名单由平台运营企业初审,再由区商务部门终审。

  (三)企业扶持奖励实行统一申报、统一兑现。单个扶持年度内,一家平台仅对照第十五条任一条件享受一类。

  (四)本细则第五章与本细则其他扶持条款不可同时享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或规定时间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企业当年奖励于次年兑现。申请本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按区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提出兑现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各扶持条款申报流程和兑现材料以区商务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十八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受理企业提交的兑现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商务部门,区商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区商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实质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取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组织承担。

  第二十条 本措施中,申请扶持的企业所属行业、统计关系归属以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并签章确认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与本区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中存在同类扶持项目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申请本措施或其它扶持政策予以扶持,但只可享受单个政策的扶持。

  本措施第六条与本措施其他条款不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 除注明其他币种外,本细则所指货币均为人民币,“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本措施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新设立的企业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以转移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的,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企业应主动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现货交易供应链平台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21〕7号)有关要求。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于黄埔区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不得享受本细则扶持资金。申请扶持的单位,须签订信用承诺书。如违反信用承诺,申请单位须在区商务部门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在退回扶持资金之前不得享受其他政策兑现资金。如未按时退回扶持资金或提供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资金的,区商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扶持资金,对申请单位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申请单位三年内不得享受政策兑现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所需扶持资金纳入区商务部门年度预算,由区商务部门制定相关的审批流程,并负责资金预算、审核、发放、绩效管理等工作。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区商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年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评审结果为准。新设立的企业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以转移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营业收入的,不计入本措施所指“营业收入”。同一集团下的关联企业通过互相转移营业收入提高营业收入的,不计入措本施所指“营业收入”。

  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由区商务部门按照非知识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口径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计算。

  企业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数据由区商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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