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落实《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及其实施方案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集聚创新资源,培育软件新生态,打造示范应用,夯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基础,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的有关规定,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完善财政、产业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根据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增强产业转移承载能力,开展项目对接。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体制创新、试点示范、扩大开放等方面对新区予以积极支持。
(三)国务院出台了《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
(四)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及其实施方案,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明确了发展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主要内容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共十一条扶持举措,第一条为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第二条为鼓励企业规模提升;第三条为支持企业壮大发展;第四条为鼓励软件园区建设;第五条为鼓励首版次软件研发应用;第六条为促进算力服务推广;第七条为鼓励数据跨境流动;第八条为促进数据产品交易;第九条为赋能制造业网络化协同;第十条为鼓励自动驾驶示范运营;第十一条为打造标杆应用场景。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为事后性兑现,即2023年-2025年期间符合条件的扶持事项,在下一个年度(2024年-2026年)进行兑现。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本办法根据实际政策情况作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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