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近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更好理解和实施《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要积极推行绿色制造,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明确,要完善绿色制造支撑体系,强化绿色制造标杆引领。《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优化绿色低碳标杆培育体系,制定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办法,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
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制造业绿色发展工作,黄坤明书记在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大会上要求要以绿色制造和循环经济为抓手推进产业绿色化发展,不断提高广东制造的“含智量”“含绿量”“含金量”。王伟中省长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促进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进一步擦亮广东制造业绿色发展底色,筑牢新型工业化绿色发展根基。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30条,第一章总则,明确起草的目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定义和内涵,明确绿色工厂培育及管理遵循的原则,以及省、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培育工作中的工作职责。第二章培育要求,明确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三章创建程序,明确了评价报告编制的方式和要求,省级绿色制造培育对象、省级绿色工厂名单产生方式及管理要求。同时列明了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的情形。第四章动态管理,明确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要求及移出名单的情形。第五章配套机制,明确对绿色制造单位的激励和支持政策及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要求。第六章附则,明确实施日期和有效期等。
三、参与梯度培育的基本条件
参与梯度培育的培育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且不能出现一票否决项。
一是应当符合的条件。绿色工厂培育对象的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要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的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二是一票否决项。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参与梯度培育的具体流程
企业、园区参与梯度培育具体流程如下:
(一)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企业、园区按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要求,编写评价报告并通过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逐级提交。
(二)市级遴选。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园区在管理平台上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程序遴选发布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组织本地市绿色制造单位创建,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市级绿色制造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级遴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地市推荐名单进行符合性审核,通过审核的列为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对象。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布。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在充分征求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将省级绿色制造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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