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将研发活动中形成产品的材料投入由“研发费用”科目调整至“营业成本”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这种调整是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处理规定,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换句话说,这种调整仅是财务核算口径的调整,并不会改变材料投入的研发属性,也不会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应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综上所述,公司将研发活动中形成产品的材料投入由“研发费用”科目调整至“营业成本”,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的,并不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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