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查看→
发布时间:2024-10-08 浏览量:

佛山市禅城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禅城区研发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科〔2023〕34号)及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工作精神,充分发挥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并为企业组建市、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做好技术储备,结合禅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禅城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区工程中心)是依托区内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围绕禅城区科技、经济与社会及本单位发展需求,开展共性及关键技术的工程化研发,提供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

第三条 持续引导全区法人单位广泛组建区工程中心,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强科研条件建设,引育科技创新人才,优化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各单位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效实现全区研发机构建设数量和质量双提升。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区工程中心,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企业承接国家及省、市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开展区工程中心的申报评审、年报跟进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工程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配合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做好区工程中心的申报推荐、年报跟进、调研走访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区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区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依托单位须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研发机构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区工程中心的建设目标任务落实经费投入保障、引进和培养人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研发活动、配合做好科技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中心的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申请组建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区工程中心申报单位必须为注册登记在禅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科研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完善。

(二)依托单位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5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1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依托单位为其他非企业类型的,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三)依托单位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备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的条件。区工程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科研负责人担任。区工程中心可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50%,依托单位的固定在职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

(四)依托单位具备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试验场地和必要的试验仪器、检测工具、工艺装备和软件等基础设施(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

(五)依托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在本领域拥有不少于3件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

(六)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七)区工程中心的申报方案应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研发计划、经费投入,运行团队、仪器设备等,以及健全的运行机制,确保研发机构顺利运行。

第八条 认定申报流程

(一)依托单位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在佛山扶持通系统或其他指定系统填写提交《申报书》及相关附件(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二)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意见。 

(三)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际情况择优认定,通过审查的认定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向社会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区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直接委任。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技人员担任。区工程中心需设立技术咨询委员会,由依托单位或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条 区工程中心主任变更、依托单位发生更名、所属地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应当由依托单位于变更后半年内提出书面报告,报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区工程中心有义务积极配合区、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进行统计、调研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区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依托单位每年二月底前须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提交上一年度区工程中心建设情况年报,报告的重点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三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联合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区工程中心提交的年报进行检查,对检查为不合格的区工程中心,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区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区工程中心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得到认定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年报的,经提醒后30个自然日内仍未提交的;

(四)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五)出现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等应予以撤销情况的。

第十五条 被撤销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区工程中心,因工程中心名称或研究领域发生变更而自行申请撤销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24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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