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关于印发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2 浏览量:

第一条为积极探索我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进一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函〔2015〕144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管理。本办法所指的基地应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通过创办基地,打造全方位的创业孵化平台,培育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劳动者创业,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第三条凡在海珠区注册、经营、办理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为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实体提供综合创业服务的基地运营企业,均可申报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团队是指在创业初期,由数名才能互补、责任共担的创业者组成,为共同的创业目标和创业项目而奋斗,尚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创业者群体。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实体是指已在海珠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基地提供服务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孵化)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创业指导、项目开发、事务代理、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服务;协助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落实等服务。


第四条基地主要功能

(一)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 日常管理服务及规章制度,加强对入驻创业实体和创业团队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二)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三)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四)商事业务代理。为入驻企业及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五)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入驻企业及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以及完成各类报表报送工作。

(六)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创业项目展示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七)技术创业服务。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的基地,还应为入驻企业及孵化对象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共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第五条基地认定条件

基地运营企业在海珠区注册、经营、办理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团队,有固定的场所,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租赁合同明确。具有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消防、通讯、环保等基础配套设施。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 用 期 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一)综 合 型 基 地。从事产品项目研发、生产、商品经营销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策划等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项目孵化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20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00人。入驻基地的创业实体应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创新型基地。从事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和创业团队总数不少于20个,其中创业团队入驻比例不低于30%。入驻基地的创业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创新群体,有合理的专业结构、梯队结构,由数名技能互补的成员组成,当中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成员;拥有对应行业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相应的项目承接、运营能力;并与基地签订《服务协议》,在基地内拥有独立办公场所。


第六条基地的申报方式

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单位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申报,提交如下材料:

(一)《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基地建设情况报告(3000字左右,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成绩和亮点情况);

(三)属政府投资的基地需提供资金或场地投入等证明,如税务部门出具的资金发票、场地使用协议等;

(四)基地申报单位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团队名册》;

(六)《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创业团队)名册》;

(七)入驻基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创业团队可提供与基地签订的《租赁协议》和相关项目策划书;

(八)基地整体外观图。

其中第(一)、(五)、(六)项涉及的申报表和名册另行发布,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提供复印件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第七条基地的审核认定流程

(一)推荐。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在受理申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申请资格进行初步核查,在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申报表》中加具“同意推荐”的意见,报海珠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就业中心)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退回申请资料;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申报单位,通知其限期补充相关材料,待补充材料后再行申报。

(二)审核。区就业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申报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终审。区人社局于每年9月30日前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终审验收,在《申报表》上加具终审意见。

经审核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

(三)公示。终审合格名单将在“广州市海珠区政府门户网站-区人社局版块”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区人社局认定为“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予牌匾,向社会通报。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存在不符合“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条件,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不予认定。


第八条参加基地认定的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经评审认定的基地应按季度向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报送相关报表,反映促进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的情况,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促进创业就业的相关工作。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应加强对辖内基地的指导和监督,按季度向区就业中心报送基地建设情况和相关报表。


第十条基地的评价

经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2年须办理评价手续。已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照市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主要评价内容

1.基地管理:评价基地是否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为入驻创业实体和创业团队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况,以及配合人社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

2.服务能力:评价基地发展情况,包括场地面积与可容纳创业(孵化)实体情况,要求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和创业团队总数不少于20个,其中创新型基地创业团队入驻比例达到30%;基地签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导师队伍情况;基地协助在孵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情况。

3.孵化效果:入驻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30%,提供在孵创业实体的产值情况。本办法所称入驻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在孵化周期(2年)内孵化成功(在海珠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创业实体数占入孵总数的比例。

4.社会贡献:包括入驻基地的创业实体、创业团队、承接项目、创业带动就业等情况,其中综 合 型 基地要求2年内新增创业实体不少于10个,创新型基地要求2年内入驻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

(二)需提供材料

1.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评价申请表,于评价前另行发布);

2.基地经营主体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复印件(核验原件);

3.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和创业团队名册;

4.为入驻创业(孵化)实体提供服务及场租减免等优惠措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

(三)评价流程

1.基地在通知时限内向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交评价材料,经区就业中心审核并在《评价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区人社局终审评价,由区人社局组织实地评价;初评未通过的,由区就业中心通知限期(1个月内)整改,整改后再按程序申请评价。

2.区人社局终审评价后在《评价申请表》上加具评价意见,评价通过的基地名单将在“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向社会通报。

基地评价的具体时间由区就业中心另行通知。评价通过的基地2年内继续保留“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四)建立评价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评价不通过的基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应提请区人社局取消“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

1.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非因征地、拆迁等客观原因导致的经营场地性质发生改变的;

3.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5.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6.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7.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8.无故不参加评价的或者评价不通过的。


第十一条区人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补贴按照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基地必须遵照国家和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专款专项、讲究效益”的使用原则,对违反本办法申报条件违规申报或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同时又符合海珠区其它同类(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奖励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对本办法的扶持范围、对象、项目和标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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