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社会知名度高、在行业发展中居于领先地位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专业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移动电子商务平台、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商”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等。
第三条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全市电子商务企业的示范认定和服务指导工作;各区商务部门会同本区有关部门负责示范企业的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企业认定标准
第五条 示范企业通用评判标准: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三)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销售商品可溯源(线上信息撮合平台应督促平台注册的用户企业不断完善销售商品的可溯源体系),市场管理制度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四)电子商务应用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积极开展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创新,经营商品有特色、经营方式有特色、服务形式有特色,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平台点击率(UV)、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五)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六)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仅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商企业”除外)。
(七)企业依法纳税,近三年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人民币。
(八)企业要有健全的防控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措施;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六条 各类电商平台(企业)除了符合第五条通用评判标准外,还应根据各自类型,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钢铁、塑料等大宗商品(一般指生产资料)为主要交易对象的平台,要求平台年交易额超过10亿元;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
(二)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的商品、服务涉及行业广泛,主要服务于工商企业产品(商品)交易(采购)或个人消费需求的平台。这类平台要求年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
(三)专业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特定行业、产品、服务(一种或一类)为交易对象,主要服务于行业企业营运或个人信息需求的平台,这类平台要求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
(四)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传统企业自主建设运营,发展网络销售和采购业务,能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良好互动的电子商务平台(传统企业指具有实体销售网点,成立时只从事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且目前仍以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为主的生产和流通企业)。要求平台年交易额超过500万元;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
(五)移动电子商务平台。主要依托移动信息技术建设和经营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要求平台年交易额超过500万元;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
(六)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商”企业。借助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采购或销售业务的企业。企业年电子交易量超过500万元(年电子交易量=年电子采购额+年电子销售额),且企业年电子交易量占企业年交易量(年交易量=年采购额+年销售额)超过30%;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占其总采购额、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效益明显。
(七)跨境电商企业。自建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的平台企业、为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提供各类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开展跨境电商经营的企业、为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提供外贸综合服务(包括物流、支付、供应链等)的企业。其中自建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平台和第三方平台企业需开通平台1年以上,年交易额超2000万元,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应为国家A级以上物流企业,提供支付服务的应获得央行第三方支付牌照并具备在广州开展跨境人民币互联网支付业务的资格。开通的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第七条 成长性指标要求。对当年电子商务交易额低于3亿元的企业近3年的电商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30%;当年电子商务交易额3亿元以上,低于10亿元的企业近3年的电商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25%;当年电子商务交易额10亿元以上,低于50亿元的企业近3年的电商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20%;当年电子商务交易额50亿元以上,低于100亿元的企业近3年的电商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15%;当年电子商务交易额100亿元以上的企业近3年的电商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10%。
第八条 当期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自动成为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由企业申报,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公示、颁发认定文件。
第三章 示范企业认定程序
第九条 提出申请。市商务主管部门印发征集示范企业通知,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初审评分。各区商务部门对照《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指标》进行初审、评分后,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
第十一条 评审甄选。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区商务部门的推荐申请材料后,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采取实地考察、集中评议等方式进行评审和择优甄选。
第十二条 公示。对评审选出的示范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认定。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向通过认定的示范电子商务企业颁发认定文件,并将认定文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
第四章 认定结果应用(示范企业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参照相关规定,对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特别是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帮扶服务制度。推荐享受国家、省的相关财政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向规范化、品牌化发展,提升企业知名度,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第十六条 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2年,满2年后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穗商务电商〔2016〕16号)》同时废止。
附表: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指标
附表
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指标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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