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31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粤工信规字〔2026〕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修订背景
化工园区是化工行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安全统一监管、环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化工行业的主要发展阵地。2021年12月28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按照要求,2022年12月29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工信规字〔2022〕8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25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对各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的复核意见,结合《实施办法》试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的复核意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关于反馈省级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复核意见的函》(工原函〔2025〕351号)反馈的复核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调整了相关程序及材料报送的方式。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实施办法》试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初审后报送材料的方式及各部门初审后反馈方式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审查方式为并联审查。
(三)调整了由园区批准设立部门审查的事项。《实施办法》(试行)中,1-1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4-1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等2个事项,牵头审查部门为“园区批准设立部门(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由牵头部门对应的省直部门审查;属国家部委批准设立的,由对应的省直部门审查)”,调整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
(四)调整了第六条及《广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表》部分内容。第六条中,删除了“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高标准农田”,增加了“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及“I级保护林地、重要湿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根据《实施办法》修订的内容,以及各牵头审查部门自《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工作实际,调整了《广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表》部分认定条件的细化要求、需提供的材料等内容。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包含5章、30条具体内容,除了总则和附则以外,主要对化工园区的建设标准、园区认定、园区管理作出相关规定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提出《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规定化工园区、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和新设立化工园区的定义,明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工作中的职能。
(二)第二章建设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分别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选址布局、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功能分区布局、安全和环保以及应急救援等提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是化工园区建设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第三章园区认定。规定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协调机制、认定化工园区必须满足的条件、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认定程序以及公示的时间等,明确各认定条件的牵头审查部门等。
(四)第四章园区管理。主要明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及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和消防救援等部门关于化工园区的管理职责;规定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处置方式以及落实责任的主体;对认定化工园区动态管理、新设立化工园区批准机构以及定期更新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企业数量、安全、环保情况等工作提出要求。
(五)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实施办法》的解释主体和开始实施时间以及有效期。
(六)《实施办法》附件。一是广东省化工园区条件审查表,将12条认定条件进行分解并细化为28项,明确牵头审查部门,便于各相关部门开展认定审查时对照实施。二是申请认定流程图。
四、如何依据《实施办法》开展园区认定管理工作
化工园区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提交申请。园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文件;
2.《广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表》要求提供的材料;
3.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地市初审。化工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认定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消防救援局、地震局。
(三)形式审查。各牵头审查部门对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由各牵头审查部门一次性告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补报相关材料时,同步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实质审查。各牵头审查部门牵头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认定材料逐项开展实质审查。未通过实质审查的化工园区,由相关牵头审查部门依法依规出具整改或关闭的处理意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并商省有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后告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审查意见后,研究拟定拟公示认定化工园区名单,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六)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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