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13 浏览量: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2019年我局出台的《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佛市监办发〔2019〕11号)和《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商标品牌战略资金扶持办法》(佛知〔2019〕2号)(以下合称原《办法》),发挥了政策激励作用,促进了我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提升,推进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统筹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改革发展的导向有所调整。2021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要求调整专利资助政策,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同时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国;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

为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要求,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我局在原《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形成《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以提升佛山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更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二、制定依据和有关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4.《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5.《“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6.《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7.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知发办函字〔2021〕35号)

8.《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国知发办函字〔2022〕54号)

9.《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

三、主要内容

新《办法》分4章共54条,对《办法》的目的、主管部门及职责、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资助内容、审批流程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目的和依据、资助对象、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主管部门及职责等;第二章“资助内容”共分为六节,包括知识产权创造类资助、保护类资助、管理类资助、运用类资助、服务类资助、人才培训类资助,每一节均规定了资助对象、资助额度等;第三章“审批流程和监督管理”规定了组织申报部门、申请和审批流程、我局核实或现场考查职责、申请人的义务、不予资助情形、违法行为的处理等;第四章“附则”规定了项目金额超过年度资金安排的处理、原《办法》的废止、负责解释本《办法》的主体、施行日期等。

四、重点条款解读

1.第一章共五条:第一条明确了出台本办法的主要目的和依据,在原《办法》条文基础上新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依据,体现本次修订是贯彻落实各项政策的需要,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佛山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第三条明确了资助对象的主体性要求,同时落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国知发办函字〔2022〕54号)中关于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或恶意商标申请行为等相关规定,将该种情形排除在资助对象外,以便申请人在申请时对照适用。

2.第二章共三十六条,分六节。本章对原《办法》做了较大调整。将原《办法》资助对象做了更为系统、专业的划分,一方面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全链条进行资助,更具有系统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资助的对象符合我市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及知识产权战略,新增了资助范围、调整了一些资助标准,更具高质量发展导向。

第一节中,第六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降低了原《办法》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金额;为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第七条增加了对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奖励;为积极引导特定企业发挥对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创造力,第八条增加了对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首件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在第九条、第十二条,增加了标准必要专利资助、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资助。为引导和促进专利高质量创造、运用和保护,第十四条调整提升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的奖励;为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以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地理标志产业融合发展,第十六条调整提升对地理标志资助。

第二节中,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在国内提起侵权诉讼资助内容,扩充了境外知识产权维权及应对资助内容,并调整了资助金额。为应对海外侵权问题,第十七条增加了行政调查资助、应对商标境外抢注维权资助;为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及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第十九条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资助;为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调解组织,第二十条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组织资助。

第三节中,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的资助;第二十一条细化了贯标认证资助的条件和资助范围;为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第二十三条增加了中小微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资助;为引导我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及建设,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提升行动,第二十四条增加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资助;第二十六条增加了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资助。

第四节中,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特定情况下采购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服务,第二十七条增加知识产权信息运用资助;为推动佛山产业发展,鼓励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第二十八条增加成功申报国家级重点产业运营中心、省战略性产业知识产权协同运营中心建设的资助;第二十九条优化了原《办法》关于专利转化运用的资助,根据专利转让方或许可方的不同性质、双向转化的特殊情形,确定不同的资助金额;为鼓励有关单位参与佛山初创企业的知识产权股权融资,扶持知识产权债权融资的初创企业,发现、运用初创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第三十一条增加了知识产权投贷联动资助;为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发挥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的作用,第三十二条增加了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第五节中,删除了原《办法》关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资助;第三十五条优化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资助关于经营期限的条件,增加了对港澳台及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的资助;为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服务向专业化和高水平发展,第三十六条增加了优秀代理项目奖励;为开展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第三十七条明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评级奖励、奖励金额;第三十八条增加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资助。

第六节中,为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建设,夯实事业发展基础,第三十九条优化了原《办法》专利代理师的资助条件,并对取得一定职称的个人给予资助;第四十条增加其他项目资助对象,包括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监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知识产权智库平台建设等资助项目。

3.第三章共八条:为促进申请人诚实守信,第四十六条明确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切实履行承诺的义务等;为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第四十八条明确不予资助的情形,包括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要求的、近五年被列入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或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等情形。

4.第四章共五条,因本办法涉及金额,为避免疑义,第五十条明确相关表述是否包含本数;第五十二条明确同时符合多个扶持条件的情形下如何确定资助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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