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制定了《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2月15日正式实施。
一、制定背景
广东省于1991年在国内率先开展工程中心建设工作,经过31年发展,截至2022年,已建有工程中心6714家,其中企业类5814家,公益类900家,呈现出体量规模大、行业覆盖全、建设成效好等特点。工程中心成为我省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抓手。随着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对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亟需结合我省当前的发展形势及工程中心建设的需要,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工程中心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二)《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62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四)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的工作方案》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6章,23条,主要包括总则、管理职责、申报建设、运行管理、评估考核以及附则等6个方面内容,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 总则
共有3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工程中心的定义内涵、功能定位和建设原则。第二条将工程中心明确为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
(二)第二章 管理职责
共有4条。明确工程中心管理部门、主管单位、专业机构和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进一步完善了管理体系。第七条规定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所需的经费投入由其依托单位提供保障。
(三)第三章 申报建设
共有3条。明确工程中心的申报单位、建设条件和申报程序。
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为广东省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广东省内,并满足7个方面的要求。
(四)第四章 运行管理
共有7条。明确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提出工程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全职科技人员担任,并支持有条件的工程中心设立科研助理岗位。明确工程中心各种变更管理事项和变更事项的审批、报备对象。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在资金、人才、税收和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第五章 评估考核
共有4条。规定每年6月30日前各工程中心须按要求在工程中心服务平台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明确工程中心的评估周期、评估考核流程、动态评估结果等级等内容。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取消工程中心资格的9种情形。
(六)第六章 附则
共有2条。规定工程中心命名规则、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四、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工程中心定位和作用。突出工程中心对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作用。
二是调整工程中心建设程序。取消了工程中心组建期,鼓励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根据产业创新发展的需求,先行开展创新平台建设,在达到一定条件后,直接申报建设为省工程中心。明确工程中心实行由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推荐,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审的择优建设制度。
三是健全评估考核制度,强化对工程中心的激励引导,实施“优胜劣汰”运行机制。明确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按申报年份、分领域开展评估工作。通过考核评估,鼓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成效的工程技术中心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相关链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一个: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 下一个: 政策解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标杆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