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量:

《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的需要。2019年8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支持深圳强化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优势,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批复同意深圳光明科学城与东莞松山湖科学城共同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2020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指出“要以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为抓手,加强与港澳创新资源协同配合”。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立法,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光明科学城构建完善的建设发展体制机制,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需要。

  制定《条例》是立足先行先试,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先后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法规,为深圳科技创新筑牢法治基石。光明科学城作为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国家战略的具体抓手,应当充分把握“双区”驱动的重大战略机遇,积极发挥地处“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关键节点的区位优势,以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聚优势,在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上率先破题,在推动我市科研经济发展上先行先试。因此,有必要针对当前我市科技创新领域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通过立法推动光明科学城率先在科研、产业、技术、资本和人才等方面实现良性互动,最大限度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动力和活力,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破解核心关键技术“卡脖子”难题,提升创新整体效能,为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助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作出积极贡献。

  制定《条例》是突破发展堵点,破解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难题的需要。光明科学城于2019年开工建设以来,紧扣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布局建设,积极探索科研经济发展新模式,目前已进入全面铺开的建设期,科学集中度和显示度逐步增强。但在坚持全方位一体化推进和持续发力、深入发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建设资金压力较大、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有待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科技人才吸引力不强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光明科学城的纵深发展。因此,有必要优化顶层设计,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在破解改革发展瓶颈难题方面的优势作用,建立健全符合光明科学城发展规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模式以及服务保障支撑体系,为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发展提供稳定有利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内容

  高水平、高标准建设光明科学城,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加快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重要举措。2021年,经市委审定,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光明科学城未来一段时间的建设发展方向和主要举措。通过立法将《规划》核心内容进行明确、固化,赋予其法律效力,有利于推进各项重大改革、落实各项重要举措。因此,《条例》将《规划》提出的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战略定位、聚焦重点领域集中布局重大科研载体、推动区域协同创新等内容写入总则部分,将《规划》提出的重大科研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强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深化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机制、注重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等具体内容相应体现在其他章节,将政策文件内容转化为法律制度安排。在此基础上,《条例》立足于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实际需要,聚焦治理结构和建设运营机制、国土规划和用地管理、科技创新支持和科研经济发展、资金投入和金融支撑等重要领域,提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为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治理结构、规划建设、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人才环境、保障与服务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治理结构

  1.进一步明确光明科学城治理结构。2018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成立光明科学城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后续光明科学城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两次发文,对光明科学城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架构及运行机制作出调整并细化有关规定,明确了在市级层面统筹推进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发展。为进一步厘清光明科学城的治理结构,《条例》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光明区政府在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梳理,明确了由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的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光明区政府“承担光明科学城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提供空间保障,营造优质人才服务和生产生活环境”等内容。

  2.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建设光明科学城的重要支撑和核心抓手,为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水平建设和可持续运营,市政府制定了《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运营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设立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负责统一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成果转化服务等工作。《条例》支持《方案》关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的创新做法,明确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承担光明科学城范围内创新载体和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成果转化服务等相关工作,并支持开发运营企业通过市场化运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共享。

  (二)关于规划建设

  1.完善规划编制和项目选址机制。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为解决光明科学城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目前无规划覆盖、项目准入无依据的问题,《条例》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光明科学城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生态单元规划,按照生态功能提升导向,明确单元内指标管控要求,并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此外,为解决项目选址不合理、选址效率不高等问题,《条例》明确应当优化科学装置集聚区内项目选址工作机制,建立准入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引导项目科学选址,确保项目依法用地。

  2.落实用地保障并加强用地管理。为满足光明科学城开发建设用地需求,并推进产业用地布局优化,《条例》贯彻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有关要求,明确“科学装置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林地定额指标,探索按照规划期总量管控方式统筹实施”“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实行科研、生产等主导功能设施与宿舍、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混合布局”等规定。为确保科研用地真正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条例》明确加强用地管理,规定“采用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科研用地,应当严格限制使用人的条件和土地使用用途”。

  (三)关于科学研究

  1.明确科研载体重点建设内容。《条例》立足光明科学城发展战略定位,结合《规划》关于科研载体建设的重点内容,对光明科学城关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科技支撑服务平台、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载体的布局、培育和建设分别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各类科研载体的重点建设内容和发展方向,突显了科研载体建设在推进光明科学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科研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2.强化对创新主体的支持。创新主体是提升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所在。为促进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条例》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牵头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建设”“创新国际大科学计划发起、运营和管理机制”“牵头或者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并明确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创新主体开展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等活动的支持。

  3.深化科研项目经费改革。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就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也出台了相关文件,《条例》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支持在光明科学城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并进一步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

  4.加强科技创新交流合作。为深入推进光明科学城与港澳和国际创新资源的交流合作,《条例》鼓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光明科学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创新平台,与光明科学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产学研平台,开展项目申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深度合作,促进光明科学城与港澳创新资源协同发展;并注重加强光明科学城与国际知名科学城的交流,支持国际学术机构、科技组织、科技服务机构和跨国企业研发中心等落户在光明科学城。

  (四)关于成果转化

  1.推动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提升光明科学城科技成果转化资源集聚力和科技产业核心竞争力,《条例》明确市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光明科学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促进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并结合《规划》内容,支持光明科学城布局建设国际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中试产线、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新型产业园,同时要求市政府加快构建光明科学城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开展测试、试用、应用。

  2.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科技成果落地难、转化率低是普遍性难题,为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条例》提出多项制度:一是支持设立在光明科学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成为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二是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服务链,鼓励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引入技术经理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三是支持光明科学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按照规定利用与本人相关的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

  (五)关于人才环境

  1.突出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人才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条例》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人才是第一资源作用,聚焦人才工作重点环节,推动光明科学城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改革,明确市政府支持光明科学城探索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实施按需精准引才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支持港澳优秀大学生在光明科学城创新创业;支持有关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满足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需求。

  2.强化对人才的服务和保障。优质的人才发展环境和保障措施,对提升人才吸引力有着重要作用。《条例》着力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明确光明科学城以前沿科学研究和产业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配套供给,提高对国内外高端人才的吸引力;注重提升人才服务效能,要求市人才工作部门组织协调人力资源保障、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衔接,提供便利化的人才服务,并支持光明科学城设立国际人才服务中心,优化国际人才服务。

  (六)关于保障与服务

  1.探索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为解决光明科学城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资金投入问题,《条例》明确建立健全稳定可预期的市、区两级财政保障机制,并明确市相关投资基金、产业资金支持落地在光明科学城的项目,光明区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积极谋划光明科学城专项债项目,切实发挥政府投入的导向作用;同时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加大投入,鼓励港澳资金积极参与光明科学城科技企业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为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提升科技金融服务功能。科技创新领域投资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资本不足成为约束其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为加强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条例》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光明科学城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在光明科学城建设科技金融功能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光明科学城落户并开展金融创新,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支持光明科学城的科技型企业开展上市挂牌、债券发行、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

  3.大力促进科研要素流通。为打通科研要素流通壁垒,促进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推动开展自用科研物资、实验试剂和仪器设备进出境分类分级监管,对经认定的用于科研教学、校准检测、比对实验的仪器、设备、低风险用品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进出境通关便利政策,提高通关效率;二是由市政府统筹管理基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形成的科学数据,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推进科学数据共享;三是支持光明科学城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开展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条例》支持光明科学城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是鼓励创新主体联合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专利挖掘、专利运营、维权保护工作,提升产业竞争力;二是支持探索建设市场化专利开放许可运营平台,促进高价值专利精准对接和高效匹配市场需求、产业链条,提高转化效率;三是支持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贯穿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涵盖全门类业务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四是支持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证券化,培育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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