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各企业: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9号)要求,现开展2023年总部企业申报和认定工作。
申报条件: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规定条件的企业。
申报方式:按照《2023年度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指引》有关参考格式,提供电子版(一份)及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黄埔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多个企业联合申报且注册地不在同一区的,可直接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申报时间:2023年7月5日至8月5日
黄埔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奉成君,联系电话:020-82111957
邮箱:fzc310@163.com
地址: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E栋317
市内跨区联合申报请直接送市发展改革委(邮箱:yeshengqi@zzxcpa.com)
联系人:叶圣祺 18620221123、李桂花 15074406738
免费政策咨询和填报辅导机构:广州市总部经济协会
联系人:谢丽斌 020-66311584、郑佳 020-66311559
一、总部企业有关认定条件
(一)农业
1.涉及生物与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吸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亿元;
(3)吸纳就业人数200人以上。
(二)工业和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吸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亿元;
(3)吸纳就业人数200人以上。
3.建筑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亿元;
(3)吸纳就业人数200人以上。
(三)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现代交通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现代零售业、现代住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健康服务: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吸纳就业人数50人以上。
2.除现代住宿外的住宿餐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吸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3.除现代零售外的批发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亿元;
(3)吸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4.房地产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6亿元;
(3)吸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四)500强企业进行直接认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进入《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榜单的企业的全球总部,或进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的全国总部;
2.经济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五)关于认定的有关说明: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经济贡献总额是指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总额,可以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含50%);经济贡献总额指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海关关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费金收入以外的经济贡献总额。
2.行业分类标准:
(1)以单个企业申报的
按照统计口径进行分类。其中农业和工业中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认定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
(2)企业联合申报的
联合申报的企业中无房地产企业的:
属于同一行业类别的企业税收额占比超过50%的,该联合申报企业可认定为该行业类别;属于同一行业类别的税收额比重未超过50%的,无法进行行业归类的,认定为总部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条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吸纳就业人数200人以上。
联合申报的企业中有房地产企业的:联合申报企业的行业分类为房地产业。
二、办理总部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纳税证明
备注:此纳税证明所证明的纳税额为海关关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外的税收总额。
(四)财务报表
联合申报企业还需提供(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认定的不需提供(五)-(九)材料):
(五)申请认定企业及有关企业信息表
备注:有关企业是指申请认定企业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及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
(六)股权架构图等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体现控股关系的证明文件,如股权架构图等。
(七)有关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八)有关企业纳税证明
备注:此纳税证明所证明的纳税额为海关关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外的税收总额。
(九)有关企业财务报表
三、办理认定申请注意事项
(一)申报方式
1.申报表格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或通过登录邮箱(登录网址:http://gxxz.zzxcpa.com:8000,账户:shenhe,密码:123456)下载。
2.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根据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其中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由企业加盖公章、骑缝章。书面材料报送至黄埔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如为多个市内跨区企业联合申报的,可直接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3.提供电子版一份(证照复印件无需提供电子版),报送至黄埔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电子邮箱;如为多个市内跨区企业联合申报的,可直接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电子邮箱。
(二)申报投诉
企业在申请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过程中,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以帮助企业申请或其它名义进行有偿收费服务,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三)有关声明
1. 企业申请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视为授权广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区查询企业及个人的有关信息,并自愿配合广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区进行总部企业认定等过程中的审核和调查工作。
2.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将不予认定:
(1)在公示期内有提出异议的,一经调查核实,即从拟认定企业名单中剔除;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3)企业有重大税收或其它违法行为;
(4)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检查的;
(5)企业违反有关承诺。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附件3: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参考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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