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6年度软件企业评估申报须知
评估对象
广东省(除深圳外)自愿接受行业自律评估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企业评估申报资料
1、《软件企业评估申请书》(在线填报,系统自动生成后,封面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2、《软件企业评估服务委托书》(系统自动生成后,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是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质量保障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复印件。如无,需要提交企业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说明,并加盖公章;
5、《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专利、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出具的软件产品证明函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须与《软件产品证书、证明函列表》填写情况一致;
6、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一份服务合同复印件);
7、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须加盖税务局或社保局业务章) ;
8、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此项要求的报表及指标均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在相关审计报告中,审计机构须在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表格上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
10、提供自成立年度起至首次获利年度,所有年度的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此项为在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期内的企业须提供,需加盖公章);
1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软件企业自律评估申报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后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12、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至少提交一个产品的文档记录);
13、研发活动情况说明表;
14、软件产品证书、证明函列表(需填写全部有效的证书及证明函,需加盖公章);
15、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表(需加盖公章);
16、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此项材料仅需填写该列表不需提供管理制度文件全文,需加盖公章);
1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软件企业评估申报说明
1、上述申报材料的3-10项需上传扫描件,12项上传电子版,13-16项在线下载列表填写后上传电子版。协会审核符合条件后,进入受理环节,企业可打印生成申报材料;
2、申报软件企业评估,企业须是正常运营且有软件收入;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须包括软件开发生产或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等内容;
4、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人员比例占员工总人数的40%以上;
5、申报材料以A4幅面纸打印或复印,按评估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单册厚度不超过4CM);书脊依次印上:企业名称、软件企业评估。申报纸质材料须加盖骑缝章;
6、所有材料一式一份,写明加盖公章的一定要加盖公章,公章和签字复印无效;
7、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须保持完全一致;
8、企业必须依法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月度和年度统计报表;
9、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向广东软件行业协会申请重新评估;
10、申报时间
工作日均可受理,评估结果按批次公告。每月5日前受理的评估委托,当月25日前公告评估结果。
三、软件企业评估标准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及《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2]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软件企业评估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
2、以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为主要收入;
3、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6、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出具的软件产品证明函;
7、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8、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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