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1 浏览量: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山市商务局

2024年3月6日


  附件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商务局统筹管理,用于促进我市商务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科学论证、突出重点、严格审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设立专项资金子项目,制定各子项目配套实施细则,明确支持对象、支持内容及标准、支持方式、绩效目标等内容,已有相关政策文件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不再另行制定。各子项目在制定前需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资金事前预算绩效评审管理办法》进行绩效评审,并征求各部门意见,避免重复扶持、无重点式扶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促进外贸平稳和高质量发展,调整优化外贸结构,争创国际竞争新优势;实现我市利用外资增量提质;进一步推动我市内贸流通体系高质量发展,促进消费扩容提质;持续推进口岸及通关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子项目应设定定性或定量绩效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提出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并适时予以修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绩效目标设定,明细分配方案制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确保实现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对预算执行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按规定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及时提交申报资料,按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及配套资金,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获资助资金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使用,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按规定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支持内容

  第十条 支持对象是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市委、市政府同意支持或子项目文件规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支持范围。市商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并根据支持方向设立若干子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引导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提升国际经贸风险应对能力。鼓励外贸贸易方式多元化发展,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扩大我市服务贸易规模。

  (三)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引进高质量现代商贸流通项目,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及商品市场的升级改造,加强商业品牌提升,提高商贸监测水平;构建商务诚信体系、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支持开展商贸管理与服务体系规划建设等其他商贸活动。

  (四)促进会展业发展,提升我市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展览,开拓国内市场。

  (五)支持全市电子商务行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展国内电商和跨境电商业务,提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能力及行业集聚水平,促进传统产业利用电子商务加快实现转型升级,推进中国(中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六)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和活动,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建立境外自主贸易流通渠道,提升企业跨国经营能力。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外资投入,稳定外资存量、促进增量,推动全市外资增量提质。

  (八)支持重点口岸开放建设,推进通关便利化建设。

  (九)根据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商务领域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主要通过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事后补助、间接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效应。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三条 资金申报

  市商务局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资金申报单位通过线上资金申报平台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资金申报单位应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申请资料,逾期未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镇(街)初审

  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项目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等。

  (四)信用审查:申请主体是否属于“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报单位取消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审核及公示

  市商务局或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市商务局对审核结果复核后提出分配计划,经市商务局集体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

  分配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纳入市商务局“免申即享”事项清单的,按照“免申即享”工作流程及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经市委、市政府通过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支持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近两年内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及虚开发票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四)同一项目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的。

  (五)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根据年初预算时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实施项目、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需要验收的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市商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商务局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凡不按规定时限申请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市商务局将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及相关法定代表人所在项目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市商务局有权追回有关专项资金,责令相关单位限期退还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市商务局将取消其3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将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从严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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