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扶持办法(2023—2025 年)的通知
南政〔2023〕52 号
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扶持 办法(2023—2025 年)》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南庄镇经济发展办 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5396993、85339622)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 发展扶持办法(2023—202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决策部署,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增加我镇规上工业企业数量,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办法(2022-2024年)的通知》(佛禅府办〔20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南庄镇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资金扶持。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按要求做好财政资金预算。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扶持对象:
登记注册地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在2023至2025年度新 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简称纳入一套表)的小微工业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2020年1月1日(含)后获得过南庄镇小升规扶持的企业,在2023—2025年度内再次纳入一套表后不再重复享受扶持。
第四条 扶持标准:
第一类:对2023年至2025年首次入库(即纳入一套表)的小微工业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
第二类:对第二年仍在一套表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如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首年增长8%及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即2023年首次入库且2024年持续在库的扶持5万元,如主营业务收入比2023年增长8%及以上的再扶持5万元;或2024年首次入库且2025年持续在库的扶持5万元,如主营业务收入比2024年增长8%及以上的再扶持5万元;或2025年首次入库且2026年持续在库的扶持5万元,如主营业务收入比2025年增长8%及以上的再扶持5万元),第二年最高可获得10万元资金扶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仍在一套表”,指的是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
第六条 一套表内非工业企业因主营业务转为工业企业,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南庄镇外迁入镇内的,视同纳入一套表,可享受本办法扶持。
第三章 扶持申报和受理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二)营业执照(企业可直接在佛山扶持通平台上点击获取电子证照)。
如本事项通过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禅城分厅(简称“佛山扶持通”)组织并采用“秒报秒批”程序,按照办事指南执行,不需提交以上纸质材料。
第八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资金申报工作,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符合佛山扶持通“秒报秒批”事项条件的,按市、区的秒批改革要求制定申报事项的办事指南。
(二)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佛山扶持通,选择申请扶持事项,按照办事指南提交申请或确认申报事项。
(三)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统计部门进行初审。统计部门核实企业入库或持续在库等情况,出具相关认定说明材料。
(四)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发函请求禅城区税务局对第二年持续在库工业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增速是否达到8%及以上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函复。
(五)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复审,并根据上述情况拟定专项资金拟扶持方案,并对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前做好用款计划,公示结束后,由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落实最终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按支付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如采用佛山扶持通“秒报秒批”申报程序的,企业资格审核以及扶持方案公示等环节将前移至组织申报工作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存档,会同南庄镇财政办公室做好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条 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经发办、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撤销其获得扶持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专项资金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本办法实施期间,对于未在年度申报期内申报的企业,其当年度奖励资格自动作废。对最后一年(即2027年)在政策有效期内开展的申报,如政策到期后尚未审批完毕的,可以适用到该申报审批完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生效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扶持办法(2021—2023年)的通知》(南政〔2021〕48号)同时废止,但对于已适用原扶持政策享受扶持奖励的对象,可按原扶持政策继续执行。
附件: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___年促进小微工业 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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