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7 浏览量: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9月11日  


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6〕2号,以下简称《工信部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撑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所称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工艺、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包括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抽查和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审核、公示和推荐等工作。

  深圳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信部办法》有关要求,自行组织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属于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组成部分,有关情况按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

  其他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审核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初审,以及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开展与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培育平台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跟踪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落实数字政府建设要求,推动数据互通共享,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 认定和推荐

  第六条 地级市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开展优质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第七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适时更新公布评价和认定标准,以及《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附件1-1、1-2、1-3)

  第八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流程如下:

  (一)由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可根据工作实际就合规经营情况征求网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抽查、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九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流程如下:

  (一)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并加具意见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登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通过的,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优质中小企业主动发现机制,充分挖掘产业链供应链、股权投资、知识产权、科技奖项、人才引育等数据,常态化发现潜在优质中小企业,定向邀请其参加认定。认定标准不降低。

  第十一条 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审核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审工作中,地级市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健全审核机制、规范全过程管理,组织专家严格对照认定标准,重点对企业申请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认定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应采取“双随机”(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多个评审专家组、即时随机派发审核任务)形式开展审核,评审专家组应包含一定数量的产业专家和财务专家。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在广东省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申报期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统称合规经营)。应自主、如实申报,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支撑单位应加强宣传培训,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变相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将审核认定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应联合相关部门严格防范不良中介机构影响。

  第十五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安排,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优质中小企业的运行监测,挖掘利用好金融、信用、司法等各类数据信息,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持续提高优质中小企业发展质量。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3年, 到期前复核按照本办法认定执行,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为加强政策衔接,在复核期间,原名单继续有效;在复核名单发布后,原名单自动失效,以复核通过的名单内企业为准。

  第十八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查询认定状态和有效期,并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在同一个有效期内,对首次未进行更新的企业,重点监测;对累计达两次未更新的企业,取消认定。

  第十九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认定。对于未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取消认定。

  第二十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简单更名,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上同步完成名称变更申请。企业迁移导致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上提交跨区域迁移申请,并与迁入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系。后续由迁入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育管理,迁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

  第二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情形,取消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取消认定后完成信用修复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以及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完成整改并获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可以三年内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机制,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风险监测与处置,涉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重大风险,应及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信厅按程序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优质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 负责该企业认定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查举报内容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依法依规整改,或取消认定。

  第二十四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动态管理执行《工信部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培育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国家、落实省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扶持政策。省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各地依法依规对专精特新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搭建银行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平台;通过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促进优质中小企业融资;深化与证券交易所合作,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股权融资对接专项行动。与优质中小企业产生投融资、并购重组、交易合作等相关市场行为,由相关主体自主决策、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专精特新企业,依法依规探索择优赋予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揭榜挂帅”或自主举荐名额;建立多层次人才培训体系,实施“新粤商”培训工程,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加省内外高级研修班培训;推动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集聚培育高水平产业人才。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开展“专精特新万企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优化“粤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校企协同育人基地等平台载体作用,组织“越来越好”“创客广东”大赛,支持参与梯度培育,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进优质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等专项行动,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关政策要求,形成部门、上下联动和政策协同,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运行分析体系,不断优化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发展环境,持续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注重认定和培育服务成效,促进企业梯度成长,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企业认定和培育服务过程中,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有关要求和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文件为准。在相关文件发布前,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涵盖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相关工作继续按照原有标准、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开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粤工信规字〔2024〕5号) 中涉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条款和认定标准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失效后按本办法重新认定或复核。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1-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1-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1-3.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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