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2-21 14:38:11
穗科创字〔2017〕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精神,现就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备案等工作调整如下: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对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原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穗科信〔2012〕50号)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件要求的通知.pdf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国税局
广州市地税局
2017年2月13日
(联系人:何婉虹,联系电话:8312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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