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广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更好理解和实施《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为保持技改资金政策稳定、持续激励企业实施技改扩大投资,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我省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技改十条”),明确2023-2027年,省财政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改造,通过设备奖励、贷款贴息、保险和融资租赁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为落实“技改十条”,规范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结合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实际,我厅联合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经征求省有关部门、各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形成《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章39条。具体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设备奖励方式、银行贷款贴息方式、保险增信补贴方式、融资租赁补贴方式、贷款风险补偿方式、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附则等。
其中,总则共3条,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文件依据、技术改造资金定义解释、管理和使用原则;职责分工共5条,明确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风险补偿资金受托服务机构各自职责;设备奖励方式共3条,明确了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银行贷款贴息方式共3条,明确了资金支持对象及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等;保险增信补贴方式共2条,明确了支持对象及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等;融资租赁补贴方式共2条,明确了支持对象及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等;贷款风险补偿方式共3条,明确了合作银行条件、支持方式及标准、风险补偿资金受托服务机构工作内容等;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共9条,明确了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的具体程序和原则要求;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共7条,明确了项目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要求;附则共2条,明确了《实施细则》解释单位和施行期等。
三、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政策支持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设备奖励方式
1.支持对象:(1)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为重要佐证材料。(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财政资金的支持。(5)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应在前备案证项目建设期内。(6)珠三角地区(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7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江门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肇庆市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按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支持政策实施)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400万元;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可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等要求的申报条件进行调整并在申报通知或指南中明确。(7)省委、省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项目。
2.支持方式及标准:对珠三角地区(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不超过20%予以奖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江门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肇庆市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按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支持政策实施)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不超过30%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按规定自主确定,原则上同一地市当年度奖励比例按规定保持一致;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可进行调整并在申报通知或指南中明确。
(二)银行贷款贴息方式
1.支持对象:(1)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为重要佐证材料。(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工。(3)项目承担单位从银行获得固定资产贷款,且贷款额度不低于(含)100万元,在贴息期内无不良信贷记录,贷款资金用于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2.支持方式及标准: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完工项目,按已支付利息额不超过30%给予补贴(具体比例结合当年预算额度及入库项目情况确定),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单个自然年最高贴息200万元,具体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调整确定。
(三)保险增信补贴方式
1.支持对象:(1)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为重要佐证材料。(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工。(3)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保险增信方式从银行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在补贴期内无不良信贷记录,贷款资金用于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2.支持方式及标准:保险增信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完工项目,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保险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40万元,具体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调整确定。同一笔保险增信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四)融资租赁补贴方式
1.支持对象:(1)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为重要佐证材料。(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工。(3)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不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设备应用于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4)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在补贴期内无不良信贷记录,单个项目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不低于500万元。(5)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2.支持方式及标准:融资租赁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完工项目,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不超过合同签订时的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比例结合当年预算额度及入库项目情况确定)。单个项目补贴期最高不超过3年,不足1年的部分按实际月数核算,单个企业单个自然年补贴额最高200万元,具体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调整确定。同一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五)贷款风险补偿方式
1.支持对象为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广东省内依法合规经营。(2)贷款审批流程严谨清晰,业务执行高效准确,风险防控全面及时,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贷款业务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3)有意愿开发推出技术改造信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优惠利率,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贷款审批效率。(4)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备案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自觉配合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支持方式及标准:省财政对合作银行推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贷款产品发生的损失予以风险补偿,风险分担比例不超过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50%,纳入风险补偿支持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的80%。
此外,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可选择技改金融政策(银行贷款贴息、保险增信补贴和融资租赁补贴)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报,获得技改金融政策支持且符合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设备奖励条件的,可同时申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设备奖励方式。
四、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核基本流程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年度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和标准等。
(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本地实际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
(三)企业根据各地级以上市印发的申报通知或指南,准备并提交完工评价、评审申请按程序报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同时配合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完工评价和评审现场核查等。
(四)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入库工作,按程序将确定入库项目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入库项目情况和相关政策要求编制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公示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
(六)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下达具体支持项目计划,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上一个: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