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继续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2 浏览量:

政策解读:《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继续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继续贯彻落实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持续推进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2022年5月19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关于继续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公安部批准同意自2016年8月1日起在广东省实施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其中6项适用于广东自贸试验区,10项适用于全省,涉及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永久居留签证等方面。为贯彻落实该政策措施,2017年4月,原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制定了《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外专规〔2017〕1号),自2017年5月19日起开展广东省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有效期5年。

  2017年10月,公安部批准将适用于广东自贸试验区的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复制推广至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实施。为确保政策顺利落地实施,2018年9月,省公安厅、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复制推广实施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8〕160号),明确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有关确认函、推荐函和证明函的办理规定。根据机构改革有关职能调整要求,此项工作自2019年9月起通过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全程在线办理。

  2020年1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0号),将“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职能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据此,2020年2月,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科函专字〔2020〕116号),要求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继有关市政府及科技部门续做好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中第1、2条所列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外籍技术人才所需有关推荐和证明函办理,全省适用的10项出入境政策举措中第2、3、9条所涉及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一并参照执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12市由市级科技部门开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与衔接性,通过沿用原有的人才认定标准,明确现行认定受理机关和规定,推动继续贯彻落实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做好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

  第一部分说明了《通知》制定的背景,并继续沿用粤外专规〔2017〕1号文。一是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原省外国专家局负责的“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职能调整到新组建的省科技厅(外国专家局)。二是省级权责事项的下放,根据省政府令第270号,将“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职能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因粤外专规〔2017〕1号文于2022年5月到期,经商省公安厅同意,继续沿用该文件。

  第二部分说明实施认定工作的政策要求、地市执行权责范围和有效期。结合粤公通字〔2018〕160号和粤科函专字〔2020〕116号文件精神,珠三角九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所在地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粤东粤西粤北12市科技部门继续按照适用的出入境政策措施,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认定工作。本《通知》有效期两年。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继续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科规范字〔2022〕3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外国专家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5月,《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外专规〔2017〕1号,有效期5年)印发实施以来,吸引集聚了一批境外优秀人才来粤创新创业,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2018年10月,我省已将原省外国专家局负责的“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职能调整到新组建的省科技厅。2020年1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0号),将“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职能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粤外专规〔2017〕1号文于2022年5月到期,经商省公安厅同意,继续沿用该文件。

  在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过程中,要一并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复制推广实施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8〕16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科函专字〔2020〕116号)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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