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录项目变更
发布时间:2018-03-15 浏览量:

著录项目变更

著录项目变更是指当我们的专利各阶段涉及权利归属及联系信息的变化时需要到专利局作信息改变备案的手续。主要包括:

(1)变更发明创造名称(附具意见陈述书,说明变更理由,经审查员同意才能办理变更手续。)

(2)发明人、设计人的变更(由于发明权不能转让、继承,所以发明人的变更(包括人数增减)主要是由于申请人申报不当或者发明权争议发生的。)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主要有五种情况:

①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

②继承或赠与申请权

③转让申请权

④转移申请权

⑤改正申报的差错)

(4)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撤销或者更换专利代理机构,要附具撤销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

著录项目变更的价值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是一段时间里证明变更生效唯一的法律证据。做好著录项目变更登记后,相关的权利归属变更、发明人变更才受专利法保护;官方相关文书才能及时送达,便于管理。如果不做或未及时做著录项目变更,相关权利将得不到法律高度的确认而引起纠纷;重要文书无法收到将直接导致专利权丧失等灾难性不可逆的后果。

温馨提示

每一张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仅限一件专利(申请)的变更,一件专利(申请)的连续变更可以只进行一次著录项目申报。

一次著录项目变更,可以同时申请发明人或设计人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更名、转让、地址、证照号变更;联系人姓名及地址变更;委托代理机构变更。

涉及发明人或设计人变更的,需出具原全部发明人签字同意变更的书面声明,并由专利申请人或权利人签章确认。如为署名纠纷所致变更,需出具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调解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涉及权利人名义变更而主体不变的,需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涉及个人姓名变更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涉及权利转移的,需出具双方当事人签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赠与证明、合法继承的公证书等,如权利人为多个的,还需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或全体权利人同意赠与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法院判决书等。

如为股份制改革所致公司名变更,需提供改制前后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

如果多件专利(申请)进行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供多份的,可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先进行备案,备案成功后,提供证明文件备案编号和复制件即可。

注意事项

注意权利人的问题,主要看转让人是否是专利的合法持有人,是否有共有人,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性质,对国有企业的专利还注意有无审批意见。

注意受让人的问题,特别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注意专利权的转让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必须明确专利的名称、性质、内容以及权属状况,并应该特别注意专利权的保护年限。

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必须明确专利在转让前的实施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对于专利转让后转让方是否仍然可以继续实施专利项下的技术也应该有明确的约定。

注意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由于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的特殊性,注意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及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专利转让由于其可能被宣告无效的原因致使这种行为存在极大的商业风险,在我们操作的现实案例中,由于无效后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也是比较多见的,如果事先约定不明的话,其处理起来也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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